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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正才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正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60号罪犯王正才,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灌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灌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灌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才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被告人王正才、陈荣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小芬经济损失人民币509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罪犯王正才曾于2012年6月、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王正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以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王正才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正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王正才户籍所在地的联德村民委员会、黄关镇司法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和赔偿金。本院认为,罪犯王正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正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