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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吉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97号罪犯史吉帅,又名史京华、小威,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3)威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吉帅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六年六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6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史吉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史吉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9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专项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史吉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4年9月1日被禁闭处分一次,已扣考核分20分;2007年4月14日被禁闭处分一次,已扣考核分20分。本院认为,罪犯史吉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于2004年9月1日被禁闭处分一次,已扣考核分20分;2007年4月14日被禁闭处分一次,已扣考核分20分,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吉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6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