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5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旭贵与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旭贵,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5执871号申请执行人:赵旭贵,男,汉族,1952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隆尧县。被执行人: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康庄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董云鸽。赵旭贵申请隆尧新时尚商贸有限公司适用特殊程序一案,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25民督3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旭贵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5民督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培 英审判员 ��李其昌审判员 刘 更 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靖 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