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2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叶洪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洪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2086号罪犯叶洪江,男,1972年9月11日生于吉林省柳河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4日作出(2000)吉刑终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洪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7日为叶洪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5日为叶洪江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9月、2010年12月、2013年4月、2015年9月为叶洪江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8个月、1年3个月、1年9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叶洪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洪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洪江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