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强诉被告马志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马志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2056号原告马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马志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强诉被告马志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强负担。审 判 长 金 寿 华人民陪审员 左巴图别立格人民陪审员 高 丽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彦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