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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强诉被告马志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马志芳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2056号原告马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告马志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强诉被告马志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强负担。审 判 长 金  寿  华人民陪审员 左巴图别立格人民陪审员 高  丽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彦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