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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骆德宏与任建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德宏,任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骆德宏。被执行人:任建国,曾用名任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德宏与被执行人任建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被执行人任建国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车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任建国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桑国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