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3行审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伍辉、张惠玲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伍辉,张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23行审57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法定代表人陈辉,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伍辉,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张惠玲,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邵计生征字[2016]第2011316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伍辉、张惠玲违法多生育2个小孩,申请执行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的决定。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邵计生征字[2016]第2011316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二、限被执行人伍辉、张惠玲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即主动履行邵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邵计生征字[2016]第2011316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伍辉、张惠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刃审判员 曾马凌审判员 陈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飞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