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破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嘉艳阳纸箱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嘉艳阳纸箱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破申9号申请人: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经1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孟有,总经理。被申请人:永嘉艳阳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东瓯街道林垟村三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陈雷,总经理。2016年10月9日,申请人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永嘉艳阳纸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艳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艳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艳阳公司。被申请人艳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艳阳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50万元,登记股东为周松权、吴陈雷。吴陈雷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松权担任公司监事。截止2016年10月8日,申请人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艳阳公司享有债权460601.21元及违约金未获清偿。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艳阳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艳阳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故申请人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艳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艳阳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艳阳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浙江东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永嘉艳阳纸箱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永嘉艳阳纸箱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廖鸿展代理审判员 金哲杉人民陪审员 陈丽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