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宽坚抢劫强奸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宽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31号罪犯郑宽坚,男,1972年3月3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木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5)长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2005)榕刑终字第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郑宽坚于2005年11月30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莆刑执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宽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20.8分。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宽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宽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