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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新野县锦鑫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权,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新野县城关镇政府街55号。委托代理人张景胜,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新野县城关镇汉城路68号。被执行人新野县锦鑫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云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野县锦鑫纺织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野县金财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显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