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卢元成与被告贺年丰、李诗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元成,贺年丰,李诗萍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566号原告:卢元成,男,46岁。委托代理人:高山,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年丰,男,65岁。被告:李诗萍,女,54岁。原告卢元成与被告贺年丰、李诗萍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元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元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