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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长葛市长社办事处西岳庄居民委员会与岳新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长社办事处西岳庄居民委员会,岳新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13号原告:长葛市长社办事处西岳庄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岳东明。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新峰,男,1971年2月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梓闻,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葛市长社办事处西岳庄居民委员会因与被告岳新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长社办事处西岳庄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葛市长社办事处西岳庄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岳新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葛市长社办事处西岳庄居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领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 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