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3执29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胡淑琴与赖新寿、徐玉梅、刘第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淑琴,赖新寿,徐玉梅,刘第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胡淑琴,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赖新寿,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徐玉梅,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第二,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淑琴与被执行人赖新寿、徐玉梅、刘第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陕010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赖新寿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