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袁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103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2016年6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罗蓓,蒋树晶,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蒋树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于2016年6月22日1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八一路中国科学院武汉分院小洪山东区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塑料袋装白色晶体粉末毒品1包贩卖给王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咖啡因,净重1.1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被告人袁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华路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证人王某、胡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5、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袁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小且种类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咖啡因;2、被告人袁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袁某及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咖啡因1.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殷晓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