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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4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广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04刑初337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广某某,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3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广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荔、代检察员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广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神井库楼3单元402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冰毒1次。2016年2月1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广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宋屯新区D8号楼1单元602室日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冰毒1次。2016年2月1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广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宋屯新区D8号楼1单元602室日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冰毒1次。2016年4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广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宋屯新区C1号楼2单元703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冰毒1次。2016年6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广某某在营口市鲅鱼圈区向阳小区24号楼1单元302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并与其一起吸食冰毒1次。综上,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被告人广某某先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5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广某某二年内5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广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广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韩素坤人民陪审员  温 暖人民陪审员  臧晓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宁伊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