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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1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张明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1357号罪犯张明珠,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2007)娄中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同案犯既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9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龙永红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明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改造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监纪,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文化成绩为72分。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主操加工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32.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明珠在服刑期间,原判罚金70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在监消费4163.5元,累计扣7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该犯履行罚金数额少,表现较差,悔改表现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对该犯暂缓裁定减刑。本院认为,罪犯张明珠虽然在监有违规扣分,且罚金基数大,缴纳数额少,但考虑该犯在监消费不高,且自2016年4月份以来表现较好,为鼓励其改造,可酌情予以减刑,对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明珠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5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文审 判 员  唐小红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俊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