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焦增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增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23号被执行人焦增兵,男,1968年9月25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冶河大街***号。现住。公诉机关公诉焦增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矿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焦增兵罚金30000元,本案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焦增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院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