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魏达与张迎洲、朱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达,张迎洲,朱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393号原告:魏达。被告:张迎洲。被告:朱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达与被告张迎洲、朱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达负担。审判员  杨忠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