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4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魏达与张迎洲、朱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达,张迎洲,朱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393号原告:魏达。被告:张迎洲。被告:朱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达与被告张迎洲、朱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达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达负担。审判员 杨忠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