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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叶胜前与杜友文、金春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胜前,杜友文,金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538号申请执行人叶胜前,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兴和大道***号华电星苑*栋****室,联系方式1380739****。被执行人杜友文,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简家陇乡三光村申家组251号被执行人金春玲,女,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办事处泰安社区长塘路46号一期11栋105室叶胜前申请杜友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7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胜前于2016-5-1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民初字第270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