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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7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陈淑红,北京万通交联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7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法定代表人马琳,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淑红,女,1970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万通交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法定代表人杨怀清。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陈淑红、北京万通交联电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淑红、北京万通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陈淑红、北京万通交联电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岩审 判 员  彭文涛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清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