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10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惠居房屋托管有限公司、陈娟丽、西安房易安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惠居房屋托管有限公司,陈娟丽,西安房易安房屋托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0163号原告陕西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六路东段银池花香丽舍1-3-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83577833J。法定代表人康鹆。委托代理人王永红,男,该公司市场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兀洋,女,该公司管理员。被告西安惠居房屋托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36号东方濠璟商务大厦第1幢1单元13层11303号。注册号610132100071863。法定代表人陈娟丽。被告陈娟丽,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户县渭丰乡新安村村民。被告西安房易安房屋托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136号7层。注册号610132100057559。法定代表人常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惠居房屋托管有限公司、陈娟丽、西安房易安房屋托管有限公司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基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