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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更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峰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更第447号罪犯李峰,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潞城市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五月八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零二百五十二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八月八日作出(2003)晋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月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2008年3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被本院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7月被本院减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李峰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12月(二次)、2013年2月、9月、2015年4月、6月、2016年2月共获监狱表扬七次,2016年6月获监狱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考虑其近一年来狱内消费近万元,民事赔分文未履行,且上次受记过处分一次,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七万零二百五十二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刘雅婷审判员  雷园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