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7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杜涛、唐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杜涛,唐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7086号之一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街248号。法定代表人:脱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廖运良,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杜涛,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唐娅,女,汉族,1978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涛、唐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杜涛、唐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涛、唐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成都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登琼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人民陪审员 冯大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慧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