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7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辽宁北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北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7309号原告:辽宁北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67号。法定代表人:霍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蕊,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3号楼17层2005。法定代表人:刘玉金。原告辽宁北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晓霞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张玉华、王唤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北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北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70元,由原告辽宁北方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晓霞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