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刑初57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黄某2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卢某某持铁铲将黄某2的头部、左右手部打伤,致黄某2轻伤一级。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并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卢某某定罪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黄某2因在博白县黄凌镇凌清村小学附近长山岗的土地纠纷问题,由该村委会主任黄某1在现场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与黄某2发生争执,黄某1将双方劝散后,被告人卢某某持铁铲将黄某2的头部、左右手部打伤,其中头部创口长达36cm。经鉴定,黄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7月11日,被告人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害人黄某2因伤住院治疗57天,支付医药费25661.44元。住院期间被告人卢某某支付医药费2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1、黄某1、卢某2的证言,被害人黄某2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伤情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RIS报告,住院费用清单,门诊收费收据,医药门市部收据,提取笔录,收条,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卢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钟明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学强附本案适用法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