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北京良众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裴正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良众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裴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7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良众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学良,总经理。被执行人裴正龙,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良众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众公司)与裴正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12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良众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裴正龙支付案款1326419.1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裴正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裴正龙名下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裴正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良众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1326419.1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裴正龙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29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鸿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