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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1132号原告张健与被告陈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陈慧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132号原告:张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云。被告:陈慧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少波。原告张健与被告陈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健于2016年10月28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澜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