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2016)鄂0804民初1132号原告张健与被告陈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陈慧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1132号原告:张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云。被告:陈慧兰。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少波。原告张健与被告陈慧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健于2016年10月28日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判员 张高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澜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