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俞小庆与王日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小庆,王日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3533号原告:俞小庆,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梅文婷,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日寿,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小庆诉被告王日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小庆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小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1780元,由原告俞小庆负担。审 判 员 张凌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