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刑更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唐顺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顺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863号罪犯唐顺山,男,1980年4月28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6日作出(2005)吉刑执字第375号刑事裁定,认定唐顺山犯故意杀人、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将唐顺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将唐顺山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8月、2014年9月将唐顺山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7个月、1年8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顺山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唐顺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3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顺山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