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16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851号原告:李某,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雪媛,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霞,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来攀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