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献柏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林献柏,翁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芦林大道6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献柏,男,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翁金莲,女,1973年3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请人上饶华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献柏、翁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林献柏、翁金莲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执行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杨爱仙审判员 郑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