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5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先与被执行人杨柏峰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先,杨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先,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杨柏峰,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张玉先与被执行人杨柏峰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先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杨柏峰履行给付0.652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33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守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静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