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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陈辰与赵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辰,赵强,陈辰,赵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702号原告:陈辰,女,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赵强,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陈辰与被告赵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陈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陈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