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3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燕梅与郑彦宾、张志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燕梅,郑彦宾,张志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205-3号原告谭燕梅,女,汉族,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郑彦宾,男,汉族,1982年10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被告张志德,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燕梅诉被告郑彦宾、张志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燕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燕梅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彦宾、张志德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燕梅撤回对被告郑彦宾、张志德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保全费1714元,合计4154元,由原告谭燕梅承担。审判员 蔡桂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