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英琴与献县正航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琴,献县正航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9民初3849号原告:张英琴,女,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献县正航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献县平安大街NC21幢11、12号房。法定代表人:周长永,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英,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英琴与被告献县正航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贰拾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整并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至2016年8月27日结束,出具保证函(NO:2016052701),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致电并前往献县正航担保有限公司约见被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贰拾万元,被告均以无钱等理由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献县正航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英琴借款20万元。给付方式:自调解之日(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前全部还清欠款20万元。二、其他事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志琴审判员 耿 涛审判员 蔡书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