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7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被告龙岩市晟凯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龙岩市晟凯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龙吉炉料工贸有限公司,陈泽民,章小霞,阮永光,张献萍,林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7346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南路莲花环岛京龙大厦1幢1层2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25122M负责人:尹文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女,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员工。被告:龙岩市晟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东段189号4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阮永光,董事长。被告龙岩市龙吉炉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宝路399号。法定代表人:陈泽民,董事长。被告:陈泽民,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章小霞,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阮永光,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献萍,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忠,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被告龙岩市晟凯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龙吉炉料工贸有限公司、陈泽民、章小霞、阮永光、张献萍、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