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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2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荣计文与被执行人胡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计文,胡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荣计文。被执行人:胡耀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荣计文与被执行人胡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款项为案件款58000元,执行费770元,以上共计5877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晋康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代理审判员  孔令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