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2执恢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荣计文与被执行人胡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计文,胡耀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2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荣计文。被执行人:胡耀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荣计文与被执行人胡耀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款项为案件款58000元,执行费770元,以上共计5877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屈晋康代理审判员 李根亮代理审判员 孔令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