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28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强建成与廊坊麦田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建成,廊坊麦田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亚明,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599号原告强建成。被告廊坊麦田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南太平庄村。被告张亚明。被告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建成因与被告廊坊麦田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亚明、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建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强建成负担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