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强建成与廊坊麦田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建成,廊坊麦田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亚明,宋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1599号原告强建成。被告廊坊麦田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陈府镇南太平庄村。被告张亚明。被告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建成因与被告廊坊麦田岁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亚明、宋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强建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强建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强建成负担审判员 刘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俊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