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执5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渝展电气有限公司,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503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展电气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重庆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1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诉讼费4631.5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3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跃庆审判员 苟涛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镇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