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珍与被告XX、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珍,XX,吕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8民初2751号原告:李云珍,女,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龙,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吕娣,女,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原告李云珍诉被告XX、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云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冰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吕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云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吕娣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XX、吕娣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XX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日,被告XX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1张,约定2015年9月7日归还。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当日通过���上银行向被告XX转账交付了借款20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并于2015年10月12日委托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向两被告发送了(2015)镜律函字第013号律师函。两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未予理会。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XX未作答辩。被告吕娣未作答辩。原告李云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登记记录1份、借条1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律师函及特快专递凭证各1份。被告XX、吕娣未予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李云珍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李云珍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吕娣于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2日,被告XX因资��周转需要,向原告李云珍借款200000元。当日,原告李云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XX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了借款200000元。同日,被告XX向原告李云珍出具了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李云珍200000元(贰拾万元整),于2015年9月7日归还,借款人:XX,2015年9月2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到期后,2015年10月12日,原告李云珍曾委托江苏镜湖律师事务所向XX、吕琦薇邮寄送达了(2015)镜律函字第013号律师函1份,要求两人收到律师函后7日内还款,并对逾期不付的法律后果予以告知。此后,被告XX、吕娣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李云珍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李云珍与被告XX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应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但逾期利息损失,被告XX应予承担。原告李云珍要求被告XX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被告吕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XX的个人债务,该债务应作为被告XX、吕娣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原告李云珍要求被告吕娣与被告XX共同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吕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云珍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XX、吕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