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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姜某某等与胡某某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774号原告姜某某,男,193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胡某某,女,194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胡某甲,男,55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胡某乙,男,58岁,居民。被告胡某丙,女,50岁,居民。被告胡某戊,女,44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胡某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胡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姜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