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姜某某等与胡某某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胡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戊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774号原告姜某某,男,193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胡某某,女,194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胡某甲,男,55岁,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胡某乙,男,58岁,居民。被告胡某丙,女,50岁,居民。被告胡某戊,女,44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胡某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戊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胡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胡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姜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