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姚凤君与刘敖松、周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凤君,刘敖松,周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姚凤君,女,1951年5月1日出生,现住集贤县福利镇。被执行人刘敖松,女,1953年1月2日出生,住址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周殿权,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宝清县宝清镇。姚凤君与刘敖松、周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2012)清民商初第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凤君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敖松、周殿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遂刘敖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直至扣划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姚凤君与刘敖松、周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2)清民商初第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对被执行人刘敖松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直至扣划给付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忠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