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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0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绥化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绥化市四方台镇友谊村自来水厂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绥化市国土资源局,绥化市四方台镇友谊村自来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02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与祥和街路口。法定代表人程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肖雷,职务绥化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审理科科长。被执行人绥化市四方台镇友谊村自来水厂。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四方台镇友谊村。法定代表人焦福玉。申请执行人绥化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绥国土资告(四)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绥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资告(四)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绥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绥国土资告(四)字〔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亓艳春审判员  刘 利审判员  曹洪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东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