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2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汪敏、孟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敏,孟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2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敏,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孟双,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敏与被执行人孟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