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希刚与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希刚,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449号原告:高希刚。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原告高希刚与被告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周村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高希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希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高希刚负担。审判员 尚铁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