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甲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15504.08元,被执行人王某乙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13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