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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7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6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甲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15504.08元,被执行人王某乙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房屋折价款13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17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青霞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