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吉都物业公司与叶云开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云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17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响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云开,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香港居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共拖欠的物业管理费84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当月发生的费用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次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即2016年7月19日止);2、自2016年7月20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将执行款11345.84元付至本院。现该执行款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11295.84元(含物业管理费8475元、逾期付款利息1318.51元、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252.33元、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12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已予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义 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