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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7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德亮与徐晓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德亮,徐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72-1号申请人于德亮被申请人徐晓飞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7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徐晓飞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晓飞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