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7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于德亮与徐晓飞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德亮,徐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772-1号申请人于德亮被申请人徐晓飞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7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徐晓飞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晓飞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