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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130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65000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130执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