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0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某某省某某市。被执行人于某某,女,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130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于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65000元。经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130执3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