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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民终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齐海孝、河南信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海孝,河南信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玉龙中空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6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海孝,男,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信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张艳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玉龙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大岭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美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磊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齐海孝与被上诉人河南信意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以下简称信意达公司)、三门峡玉龙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980元,齐海孝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杨 琼审 判 员  李小敏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更多数据: